(2015)雨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覃正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正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二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正华,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土家族,无业。2008年1月1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2月26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9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正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敏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覃正华在本市地铁一号线三山街站4号出入口,趁被害人季某不备,从其上衣左侧口袋内窃得三星牌I9128型手机一部。后被反扒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02元。另查明,被告人覃正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季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正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人季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南京市雨花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正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正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正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正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正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朝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