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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与陈富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陈富兵,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7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东街68号。负责人罗明,行长。被告陈富兵。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与被告陈富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