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催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江苏明伟万盛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高诚化工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明伟万盛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高诚化工有限公司,海安县嘉禾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催字第0044号申请人江苏明伟万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河海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陆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芬。申报人如皋市高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丁堰镇堰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贵丽。申报人海安县嘉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墩头镇长垎村9组。法定代表人崔世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仁来。申请人江苏明伟万盛科技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票号分别为31300051/33047088、31300051/33047089,出票日期均为2014年8月18日,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400000元,出票人均为颐龙轨道交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江苏明伟万盛科技有限公司,付款银行均为苏州银行横泾支行,汇票到期日均为2015年2月18日的二份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利害关系人如皋市高诚化工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票号为31300051/33047088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海安县嘉禾化纤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票号为31300051/33047089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江苏明伟万盛科技有限公司或申报人如皋市高诚化工有限公司、海安县嘉禾化纤有限公司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江苏明伟万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 心 阳审判员 陆雪龙审判员严汉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奚 晓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