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罗化军与廖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长柏,永州市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齐长柏,男。被执行人永州市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永州市林业局2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陆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永州市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自2013年度起未进行年检,该公司处于歇业状态,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立案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清群审 判 员 袁群辉审���员周央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高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