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法执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魏爱芝与常聚山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爱芝,常聚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1780号申请执行人魏爱芝,女,汉族,1958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常聚山,男,汉族,1956年3月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魏爱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聚山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二七法执字第178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