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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法执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魏爱芝与常聚山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爱芝,常聚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1780号申请执行人魏爱芝,女,汉族,1958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常聚山,男,汉族,1956年3月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魏爱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聚山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二七法执字第178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