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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道法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1431号马xx与蒋x莲、蒋x仕、蒋x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蒋x莲,蒋x仕,蒋x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马xx,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刘永福,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x莲,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被告蒋x仕,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蒋x莲之父。被告蒋x顺,男,1983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蒋x莲之弟。原告马xx与被告蒋x莲、蒋x仕、蒋x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路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何时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福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x莲、蒋x仕、蒋x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xx诉称:被告蒋x莲、蒋x仕因与原告马xx之前存在一些债务纠纷,于2014年2月1日晚上,突然冲进原告家中殴打原告及其家人,砸毁停在家门口的别克轿车玻璃,并喷洒了汽油准备将轿车烧毁,经旁人劝阻才作罢,后又砸毁麻将机两台机器家具、日用品等财物。原告报经派出所民警处理,对被告给予了行政处罚。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所砸毁的原告财务损失价格为4873元。原告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87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马xx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如下:1、道县公安局2014年3月6日作出的道县公安局(寿)决字(2014)第051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拟证明三被告于2014年2月1日20时许损毁原告财物及被告蒋x仕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2、道县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道价认鉴(2014)2-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拟证明原告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为4870元。被告蒋x莲、蒋x仕、蒋x顺均未予书面答辩。被告蒋x莲、蒋x仕、蒋x顺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亦未对原告马xx举证证据就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均是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文书,且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否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蒋x莲、蒋x仕、蒋x顺冲进原告马xx位于道县寿雁镇寿清路158号的家中,将其家中的两张麻将桌和凳子、电饭锅等家具砸毁,并把停在门口的别克牌小轿车的车窗玻璃砸毁,并泼洒汽油。原告遂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被告蒋x仕被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后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马xx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为4870元。本院认为,本案属财物损害赔偿纠纷。被告蒋x莲、蒋x仕、蒋x顺无故损毁他人财物,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三被告共同实施对原告财物的损毁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蒋x莲、蒋x仕、蒋x顺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连带赔偿原告财物损失共计48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蒋x莲、蒋x仕、蒋x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路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 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