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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宋学明与孙保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明,孙保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21号原告:宋学明,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武合金,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保勤,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俊华,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明与被告孙保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军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增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