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宋学明与孙保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明,孙保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21号原告:宋学明,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武合金,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保勤,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俊华,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明与被告孙保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军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增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