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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友汉与杨洪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汉,杨洪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432号原告李友汉。委托代理人罗齐。被告杨洪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汉与被告杨洪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友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洪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友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友汉撤回对被告杨洪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友汉负担。审 判 长  易仁竹审 判 员  向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先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舒邦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