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友汉与杨洪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汉,杨洪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432号原告李友汉。委托代理人罗齐。被告杨洪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汉与被告杨洪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友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洪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友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友汉撤回对被告杨洪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友汉负担。审 判 长 易仁竹审 判 员 向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先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舒邦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