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赵某甲,无业。委托代理人李玲,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无业。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玲,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2002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赵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赵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和沟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孤僻,经常醉酒闹事,无故殴打原告,并对家庭不管不顾,不尽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2011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被告书写保证书一份,保证改正缺点错误,原告撤回了起诉。但之后被告不思悔改,仍经常酗酒闹事,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两个婚生子,被告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在一起生活了10年多,并生育了两个男孩,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在外打工赚钱养家,对原告的父母亦尽到了赡养义务。如果原告坚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长子,次子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负担子女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24000元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并将所建房屋均分。经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赵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赵某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1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保证改正缺点错误,原告撤回起诉,但之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已分居生活两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两个婚生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2011)丰顺民初字第0295号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两子,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日渐不和。原告曾于2011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撤诉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已分居生活两年之久,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两个婚生子由谁抚养的问题。本院认为,从有利于孩子生活成长等方面考虑,长子赵某乙由被告抚养为宜,次子赵某丙由原告抚养为宜,在庭审中,原被告均主张如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均不要求对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的该项主张于法并无不合,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庭审中,被告主张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长子赵立冉由被告张某抚养,婚生次子赵旭光由原告赵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赵某甲已预交),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元福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