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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罪犯贾学军犯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学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246号罪犯贾学军,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学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以(2012)承刑执字第117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将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贾学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贾学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865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学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学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