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文荣诉王巍房屋所有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荣,王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荣。被执行人王巍。本院在执行李文荣诉王巍(2014)龙民初字第827号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将王巍名下平房的产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李文荣,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827号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