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诚道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诚道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459-2号原告: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姚文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年娴,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诚道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刘丙梅。原告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诚道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豫波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豫波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贤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