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杜庆梅与辽宁泓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梅,辽宁泓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157号原告:杜庆梅,女,汉族。被告:辽宁泓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东,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梅诉被告沈辽宁泓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杜庆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苏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