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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72年10月16日,汉族,住陕县。被告吕某某,男,生于1965年7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瑞丰审 判 员  田 元代理审判员  曹存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