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72年10月16日,汉族,住陕县。被告吕某某,男,生于1965年7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瑞丰审 判 员 田 元代理审判员 曹存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