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陶红兵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红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850号罪犯陶红兵,男,哈尼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开远市,本科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红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98898.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13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09年2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瞿晖、徐德伟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徐万鹏、孙国华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陶红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陶红兵现刑罚执行已达6年零4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二次,2012年12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6月27日止。罪犯陶红兵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4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陶红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红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31年6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