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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2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山东博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鱼台博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吕某,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291-1号原告张某。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被告某乙公司。被告吕某。被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吕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某乙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分别作出(2015)鱼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2015)鱼破字第1-1号决定书,被告某乙公司进入破产重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审判长  袁瑞辉审判员  辛 锋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