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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10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26.5元。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佳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