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志英与卢建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英,卢建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65号原告:陈志英,农民。被告:卢建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英与被告卢建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英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雨兴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 慧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