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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志英与卢建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英,卢建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65号原告:陈志英,农民。被告:卢建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英与被告卢建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英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雨兴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     慧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