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林某与孙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委托代理人:林国兴。被��行人:孙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主动交纳了抚养费款并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初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国 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李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秀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