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继增诉被告邓文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新疆天聚盛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增,邓文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新疆天聚盛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397-1号原告:刘继增,男,汉族,1952年5月12日出生,乌鲁木齐市深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葛星,女,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邓文亮,男,汉族,1990年10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博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红霞,女,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刘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岗,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天聚盛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付延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增诉被告邓文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新疆天聚盛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继增于2015年0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天聚盛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继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增撤回对被告新疆天聚盛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俊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天雪-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