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郑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单敏与张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敏,张世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单敏。委托代理人赵祥彪,徐州市铜山区正寂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世荣。委托代理人张良刚,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敏与被告张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敏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单敏负担。审判员 马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白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