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沙建伟诉苗启凯、韦瑞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建伟,苗启凯,韦瑞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沙建伟,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苗启凯,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韦瑞雪,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沙建伟诉被告苗启凯、韦瑞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沙建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建伟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沙建伟承担。审判员 强国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开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