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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永亮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永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549号罪犯杨永亮,河北省沧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沧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永亮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31日至2014年10月22日,被评为狱级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计分表扬奖励3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永亮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