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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高枪、叶彭英与叶彭英、金彩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高枪,叶彭英,金彩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47号原告:郑高枪。被告:叶彭英。被告:金彩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高枪诉被告叶彭英、金彩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高枪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高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高枪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马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