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于某某某与姜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于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于某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9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姜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及传票。被执行人姜某某先后于2015年1月30日、2015年2月6日到庭缴纳案款共计3900元,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于某某某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王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