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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贾二利与李国华、于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二利,李国华,于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86号原告贾二利,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刘艳,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于文海,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二利与被告李国华、于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二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69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二利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刘殿刚人民陪审员  李艳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