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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元全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元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298号罪犯张元全,四川省开江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0)正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元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元全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22日,获计分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2004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犯张元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