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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顾新军诉被告王喜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新军,王喜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顾新军。被告王喜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新军与被告王喜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顾新军承担。审判员  李秋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