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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宗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019号申请人:刘某某,男,2008年9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宗彬,男。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刘亮亮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诉称,因父亲刘亮亮于2012年7月份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没有音信,申请宣告刘亮亮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刘亮亮,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李庄村,系申请人刘某某之父,于2012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0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刘亮亮仍然下落不明。刘某某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早已去世,其母赵成丽于2012年初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日常生活由其二爷爷刘宗彬(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李庄村)照顾。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老渡口社区李庄村民管理组指定刘宗彬为刘某某的监护人,指定刘宗彬为刘亮亮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刘亮亮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刘某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刘亮亮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亮亮为失踪人。二、指定刘宗彬为刘某某的监护人。三、指定刘宗彬为刘亮亮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