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厦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李玉鹏,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邦设。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9721480.3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33号第19层的房产(权属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证号:厦地房证第00103197号);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721480.3元的财产。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尤冰宁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靳 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佳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