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台商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永忠与马匡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忠,马匡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忠。委托代理人:冯荣尚,临海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施海波,临海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匡长。上诉人黄永忠为与被上诉人马匡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4)台临商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黄永忠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永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代理审判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