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冯润海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61号罪犯冯润海,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润海犯贪污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冯润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润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5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05至2014.09共获得5次嘉奖;没收财产50000元已交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润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润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吕振云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子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