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申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谌有钧与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多财、张伯君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谌有钧,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多财,张伯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申字第10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谌有钧,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九澧街**号。委托代理人黄先治,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观山居委会澧阳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刘自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立新,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多财,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城北居委会***号。因犯合同诈骗罪,现羁押于湖南省津市监狱收押中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伯君,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小康花园*******号。申请再审人谌有钧因与被申请人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多财、张伯君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常民一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谌有钧申请再审称:其与杨多财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往来,杨多财所借(欠)其款项有杨多财庭审认可的借(欠)条凭证证实,杨多财、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多次承认借贷500000元,仅为了赖账以高利贷为由否认借款事实,原审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偏听偏信被申请人的陈述否定申请再审人的所有借贷款项并判决驳回申请再审人的正当诉讼请求,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之规定。请求立案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返还人民币1000000元。被申请人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杨多财、张伯君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谌有钧持被申请人杨多财亲笔签名、加盖有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天居项目部印章的2017300元的收条及“华天居”商品房预定合同、购买“华天居”门面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各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1000000元。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申请再审人谌有钧主张1000000万元购房款实际是其借给杨多财的借款及利息转化而成,并提交了杨多财曾出具给其的560000元欠条复印件一张、330000元欠条复印件一张及最后结账汇总成1000000借条复印件一张予以证实。杨多财在原审中陈述确实曾向谌有钧借款500000元,但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高达月息30%。在其向谌有钧偿还近900000元以后,无法再背负高额利息,无奈出具欠条并在谌有钧的要求下将欠款转化为购房款形式。原审还查明杨多财在开发“华天居”过程中,因为资金严重短缺,以重复预售和虚假抵押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及借款,已被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杨多财向公安机关供述,其赃款大多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根据申请再审人谌有钧在再审审查听证过程中的陈述,杨多财欠其借款仅有560000元是本金。杨多财在2010年7月1日向其出具560000元欠条后,直至同年10月份均按他们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支付了利息。在仅有11月、12月两个月未支付利息的情况下,杨多财又于2010年12月31日向谌有钧出具了330000元的欠条。也就是说,560000元借款两个月利息为330000元,利率高达月息29.46%。因此,谌有钧借款给杨多财明显属于高利率民间借贷。原审基于上述客观事实,在无法确定谌有钧要求杨多财返还的借款有多少是本金、多少是高利率利息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在对谌有钧进行法律释明要求其提供借款资金来源及实际交付的相应证据,谌有钧不能依法举证情况下,认定谌有钧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杨多财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对其主张已转成购房款的债权不予认可并无不当,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综上,申请再审人谌有钧申请再审的理由经查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谌有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孝明审判员 刘祖军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新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