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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刚与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李敬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李敬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陈刚。被告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靖县金山镇东建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018109-5。法定代表人卢清安,职务经理。被告李敬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51号公路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7067535-4。法定代表人王志超,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与被告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曾舒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