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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学涛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学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508号罪犯王学涛,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新疆奇台县人,200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5月刑满释放。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6日作出(2006)新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认定王学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5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3日止。服刑中,经本院于2008年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于2009年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于2012年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现刑期止日2016年5月3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对罪犯王学涛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王学涛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三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狱政记功奖励一次,获五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学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经审查该犯先后于2012年2月、2013年9月、2014年4月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并于2013年5月获狱政记功奖励一次,2012年12月获表所奖励一次,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获狱政表扬奖励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学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学涛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