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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舟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与黄成、吴瑛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黄成,吴瑛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徐后强。被执行人黄成。被执行人吴瑛莹。本院在执行舟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与黄成、吴瑛莹(2015)舟定执民字第10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张方荣审判员 顾纪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夏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