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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卫林与涡阳县公吉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林,涡阳县公吉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王卫林,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城关街道王滩居民组113号,身份证号码:34212****40118。被执行人:涡阳县公吉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好进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涡民诉前调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5)涡执字第104-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涡阳县公吉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涡阳县支行有存款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涡阳县公吉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涡阳支行存款191276.20元。二、对本院划拨后的下余款8723.80元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尹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