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4
案件名称
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王彬,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奇娜,系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谈德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公明,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66元,减半收取1228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李连营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清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