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陈美娥与仲裁被申请人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美娥,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1号提请人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陈美娥,女,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黄志明、陈鸿纬,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郑志杰,该公司董事长。提请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陈美娥与仲裁被申请人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陈美娥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2月10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001401**号)。申请人陈美娥已就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址在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新华南路泛华·日昇新城5号楼8层801室、9层901室、18层1801室商品房作为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本院,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陈美娥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陈美娥的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南安市省新镇南金村、省身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00140159);三、查封申请人陈美娥所有的址在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新华南路泛华·日昇新城5号楼8层801室、9层901室、18层1801室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溪美办事处字第11201208**号、第1120120874号、第1120120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少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雅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