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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姜某某。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孔祥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