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姜某某。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孔祥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