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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杨与被申请人淮北市丰昌商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保字第00042号申请人:余杨,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淮北市丰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建矿。申请人余杨与被申请人淮北市丰昌商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事宜产生纠纷,余杨准备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情况紧急,余杨为避免权益受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财产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淮北市丰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存放在淮北市烈山区长林物流园价值4156428元的酒类或冻结、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朱振军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皖F753**中联牌ZLJ5392THB125-44大型专项作业车为担保物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担保人张宇明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皖FD39**路虎SALAN2F6小型越野客车为担保物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杨与被申请人淮北市丰昌商贸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关系明确,余杨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朱振军提供的担保物即皖F753**中联牌ZLJ5392THB125-44大型专项作业车及担保人张宇明提供的皖FD39**路虎SALAN2F6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二、查封被申请人淮北市丰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存放在淮北市烈山区长林物流园价值4156428元的酒类或冻结、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杨立义审判员  袁新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