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军与王东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王东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张军,男,生于1971年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王东玲,女,生于1965年7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军诉被告王东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青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