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寓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叶树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树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超,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叶树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树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海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