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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郭宝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路,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拟稿日期份数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725号申请执行人:郭宝路,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前郢队××号。被执行人:XX,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村××号。申请执行人郭宝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XX应返还申请人郭宝路借款7000元。2014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郭宝路向凤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经常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