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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东民终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文春与西安铁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铁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文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民终字第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铁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城产业园*号厂房*幢3党员*****室。法定代表人穆潇,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春。上诉人西安铁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文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麻江县人民法院(2012)麻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麻江县人民法院(2012)麻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麻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李南楠审判员  杨德丽审判员  王山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