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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库力汉与韩海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力汉,韩海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0225号申请执行人:库力汉。被执行人:韩海存。原告库力汉诉被告韩海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石民初字第3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库力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韩海存价值人民币56044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冀鹏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雯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