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26号原告孙某。被告褚某甲,宣钢检修公司职工。原告孙某诉被告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瑞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相识,××××年××月结婚,2012年11月26日生儿子褚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在学识、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较大,被告有严重的暴力行为。结婚以来,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被告经常出入宾馆、洗浴、歌厅等娱乐场所,原、被告之间只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2014年10月16日,因原告发现被告和陌生人的聊天信息,问了被告几句,被告就对原告进行家暴,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褚某甲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相识,××××年××月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6日生儿子褚某乙,现年两周岁。原、被告双方婚后恩爱,和睦相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近日原告将孩子扔给了被告离家出走,并起诉离婚,原因是原告母亲嫌弃被告没有挣到大钱,从中教唆挑拨干涉所致。被告也没有原告所讲的经常出入宾馆、洗浴、歌厅等娱乐场所等习惯。由于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带大,母子感情深厚,现原告离家出走,致使孩子每天哭着要妈妈,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使其身心健康,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6日生儿子褚某乙,现年两周岁。双方婚后感情尚好,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证等书证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经过四年的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已确立了良好的婚姻基础,有时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应积极主动寻求化解矛盾的方法,原告不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离婚,只要原、被告今后能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和交流,双方就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褚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殷晓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