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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天桥村阳天冲村民小组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天桥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天桥村阳天冲村民小组,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天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天桥村阳天冲村民小组。负责人张伟,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谭雯引,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天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开金,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天桥村阳天冲村民小组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天桥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天桥村阳天冲村民小组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天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天桥村阳天冲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天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16元,减半收取7908元,由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天桥村阳天冲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禹 莉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人民陪审员  朱达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小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