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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项兆年与叶军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兆年,叶军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56号原告:项兆年,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伍茜。被告:叶军明,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兆年与被告叶军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兆年于2015年1月2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兆年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石银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