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执字第007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十堰中加美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十堰中加美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774-1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环城北路郧西宾馆1楼。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中加美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易光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吉林路21号。本院在执行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十堰中加美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相俊 关注公众号“”